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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
第六条(激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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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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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 |
| (二)项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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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 |
| 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 |
| 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 |
| 限制; |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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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 |
| 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 |
| 限制。 |
|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 |
| 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
持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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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 障部门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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