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八条(申请材料)
|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
符合第六条规定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
第九条(受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
|
| 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
第十条(审核)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 |
| 上一页 _____ 下 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