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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2009年第7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 |
|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7号公告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2009-2-2 |
【生效日期】2009-1-23 |
| 【效 力】[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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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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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对 |
| 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下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 |
| 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08%(海关总 |
| 署2008年第82号公告和商务部2008年第84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 |
国KPX FINE CHEMICAL CO.,LTD.继承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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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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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09年1月23日起,对以韩国KPX FINE CHEMICAL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 |
| 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5.0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 |
| 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1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 |
| 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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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 |
| 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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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
二○○九年二月二日 |